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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私募资管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实现私募业务规范运作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作者: 时间:2016-08-12

  2015年3月,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领域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制定和实施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以下简称《细则》)。《细则》的发布实施,对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展业行为、纠正行业存在的问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暴露出的杠杆率偏高、违规聘请投资顾问、参与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为此,基金业协会于前期开展了《细则》修订完善工作。

  为了增强规则约束力,更明确传递监管政策信号,中国证监会决定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2016年7月15日正式发布。与原有《细则》相比,《暂行规定》在结构化资管产品杠杆率、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等方面作了更为严格、细致的规定,针对性更强,约束力更大。

  基金业协会认为,《暂行规定》的出台体现了中国证监会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正本清源、强化约束”的监管导向,强化了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合规要求,有利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促进私募资产管理行业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严格遵照执行,依法、合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为落实《暂行规定》相关自律管理要求,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备案管理和风险监测,做好新老规则的衔接工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起草了《关于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暂行规定》同步实施。

  《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重申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合规设立、运作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协会要求办理备案手续,报送监测信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暂行规定》。

  二是强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并在备案时提交相关委托协议、资质证明文件。

  三是明确协会对《暂行规定》实施后的监测、报告职责。

  四是同步废止《细则》。

  今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严格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加强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管理和风险监测,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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